第454 章 封建制度害死人453(2/2)

“不过,我大明好像还真没有对父母卖孩子的法律。”</p>

大唐。</p>

李世民也是叹道。</p>

“虽然我大唐有相关法令。”</p>

“贩卖子孙者,蹲大狱三年。”</p>

“但真能秉行这种法律的却是少之又少。”</p>

“先不说民不举,官不纠,就说哪个官宦人家没有买来的奴婢?”</p>

“若真是惩治,怕是我大唐所有官员都得流放!”</p>

“陛下。”</p>

一旁的长孙无忌道。</p>

“对于亲生父母卖孩子是否定罪,臣觉得可以参考一下北魏。”</p>

“北魏?”</p>

李世民好奇道:“北魏有何事?”</p>

长孙无忌道:“《魏书》中曾记载过一个《费羊皮卖女案》。</p>

“说是费羊皮将女儿卖给了同城的张回做奴婢。”</p>

“张回购买了费羊皮的女儿之后,为了盈利,将费羊皮的女儿又转卖给了鄃县的梁定之。”</p>

“犯案动机也比较简单,费羊皮因为母亲病故,但家中贫穷,没有钱给母亲下葬,所以将自己七岁的女儿卖给张回做奴婢。”</p>

“因为卖价比较低廉,张回为了赚取差价,又将费羊皮的女儿转卖给了梁定之。”</p>

“也就是说,费羊皮的动机是为了尽孝,而张回的动机是为了盈利。”</p>

“对费羊皮的惩处考量,宣武帝、元雍、崔洪等人均受到儒家孝悌文化的影响,认为孝仍是百善之首,所以费羊皮不仅没受到处罚,反而是因为他的孝心,得到了嘉奖。”</p>

“当然,另一个重要的原因是费羊皮卖的是自己女儿,如果卖的是别人女儿肯定就是另外一个性质。”</p>

“而对于张回,主要处罚了他转卖的行为,处以五年的牢狱。”</p>

听闻此话,李世民皱眉。</p>

“卖子为孝,此举也并非良策。”</p>

“人家小姑娘招谁惹谁了,被这群人卖来卖去,又有谁为她想过?”</p>

“小小年纪,被父亲抛弃,又被人转卖,实属可怜。”</p>

“唉~~”</p>

李世民叹了口气:“想必这就是封建社会的弊端吧。”</p>

“诶?”</p>

“朕在说什么?”</p>

光幕继续道。</p>

【父母将自己的新生子女卖掉,这种行为仍然构成拐卖儿童罪。】</p>

【虽然他没有使用拐骗、绑架 等手段,但他们是把子女当成商品出卖,也要负刑事责任。】</p>

【那第二个问题:如果买妇女、儿童,不是为了卖,而是为了收养或作妻子等,构成什么罪?】</p>

“这应该不会有什么罪名吧。”</p>

李世民喃喃道:“若是因心善,不忍其受苦,将其买来,此举应属善举。”</p>

光幕随之解释道。</p>

【看具体情况。】</p>

【如果犯罪行为人不是为了金钱买卖,而是为了收养或买来是为了作妻子,则不构成拐卖妇女、儿童罪。】</p>

【如果收买人明知是被拐卖的妇女、儿童而要购买,则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、儿童罪。】</p>

【另外还要注意几个问题。】</p>

【如果收买了被拐卖的妇女、儿童,按照被妇女的意愿,不阻碍其返回原地居住的,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,不阻碍对其解救的,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。】</p>

【但是,如果收买了被拐卖的妇女、儿童,又转卖给他人的,构成拐卖妇女、儿童罪。】</p>

【如果收卖妇女、儿童后,非法剥夺、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侮辱、伤害等犯罪行为的,不仅要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、儿童罪,而且还要根据其行为,构成其他的犯罪,如将被拐卖的妇女、儿童关押,剥夺或限制其人身自由,则另外构成非法拘禁罪。】</p>

【如果伤害的,则另外还构成故意伤害罪,如果有虐待行为的,另构成虐待罪。】</p>

【如果收买被拐卖的妇女,强行与其发生性行为的,另构成强奸罪。】</p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