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108章 间幕(行星移民条例)(1/1)
人类共同体行星移民条例节选自人类共同体出境入境管理法,现已于公元二零七四年二月四日(星历二十三年一月一日)开始实施。 《人类共同体出境入境管理法》 (2066年5月13日 总则 人类共同体公民出境入境 非公民智慧生物入境出境 非公民智慧生物停留居留和任意智慧生物变更行星籍贯 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海关检查 调查和遣返 法律责任 附则 。。。。。。 第一节第五十七条:出境入境宇宙或星际飞船离开、抵达口岸时,应当接受人类共同体海关总署检查。对飞船的入境检查,在其最先抵达的口岸进行;对飞船工具的出境检查,在其最后离开的口岸进行。特殊情况下,可以在有关主管机关指定的地点进行。 出境的飞船自出境检查后至出境前,入境的飞船自入境后至入境检查前,未经出海关总署检查机关按照规定程序许可,不得上下人员、装卸、行星登陆、轨道空投货物或者物品。 。。。。。。 想要查看更多请↓点击↓