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698章 勒索2(1/2)

作为一个经年老讼棍,林业森对于这种敲诈勒索的事情应该是很拿手的。</p>

不,或许不能叫做敲诈勒索,敲诈勒索是犯罪行为。应该叫协商赔偿才对,协商赔偿才不算犯法。</p>

但是在一定程度上来说,这二者的界限极为模糊。</p>

如果是事件的当事人去协商,在协商的过程中稍微不注意用词,只要被人录了音,很有可能就被执法单位定性为敲诈勒索。</p>

可如果这件事是律师去谈,那就叫做为当事人争取正当权益,完全不是一个性质。</p>

王大山还记得林业森曾经举过一个例子,一位公司的老板,以自己的权势威逼利诱公司的一位女员工做自己的情人。</p>

女员工胳膊拗不过大腿,只能答应。</p>

后来与老板在酒店约会的过程中不慎被老板娘抓奸,不但挨了一顿打,被求两人彻底断绝关系,并且还要开除女员工。</p>

这位女员工当然不愿意,心想当初逼我做情妇的时候可是威逼利诱,还画了许多大饼。</p>

现在被发现了,却要把我扫地出门,什么补偿也没有。</p>

如果是这样,老娘不是白白的让你玩了?</p>

于是心有不甘的女员工便去与老板和老板娘谈判,提出要三百万的补偿金便答应离开。</p>

谁知道,颇富心机的老板娘在谈判过程中录了音,并让公司的法务把这位情妇送进了监狱。</p>

警方以敲诈勒索向法院提起了公诉,法官裁定女员工有罪。等待着这位女员工的,将是最少五年以上的牢狱之灾。</p>

可以说,这对夫妻玩的这一手十分漂亮。</p>

釜底抽薪、明修栈道,暗度陈仓,三十六计算是被他们玩明白了,法律的边界也被他们运用的淋漓尽致。</p>

可如果替女员工谈判的是他的代理律师,那就完全不会有这样的结果。</p>

甚至如果有证据,女员工还有可能反诉老板强奸。</p>

对于这个女员工的行为遭遇,王大山虽然不喜欢,多少会感到一些同情。</p>

但对于公司老板和老板娘的做法,他却充满了鄙视。</p>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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