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358章 孩子笑了(1/1)

按理说,李佳铭和陈慧无亲无故,世界上爹不亲娘不爱的孩子多了去了,流离失所,无家可归的孩子也数不胜数,但陈慧还是觉得,李佳铭有点可怜。 他让她想起了很多人,很多事,九哥的小时候,大哥的小时候,自己的小时候,似乎都曾经是李佳铭。 相比来说,九哥是幸运的,不是每个没娘的孩子,都能找到一个叫孙桂香的后妈;自己也是幸运的,不是每个苦命的女孩子都有一个叫赵小禹的九哥。 自从接上李佳铭后,陈慧就和他坐在了后面,她实在不信任张律师的车技,由此她便近距离地感受到了李佳铭身上的那种无助和寒冷。 他的身体是冷的,他的心想必也是冷的吧,不然他为什么对一切人和事,都没有一点热情呢? 这几天,大家尽量避免在李佳铭面前谈论他妈的事,但敏感的孩子一定是察觉到了什么,只是他不愿意表达而已。 陈慧领着李佳铭下了车,进了那家羽绒服专卖店。 羽绒服专卖店,并不只是专卖羽绒服,还兼卖其他杂牌的棉衣。 几百块钱的羽绒服,陈慧舍不得买;几十块钱的棉衣,她还是舍得的,尽管她大可不必花这个钱。 李佳铭开始并不知道陈慧带他进这家店干什么,当陈慧拿着一件棉衣往他身上套时,他才反应过来,赶忙躲开,一个劲地摆手。 “我没钱。” “姨姨给你买,不用你花钱。” 李佳铭愣了一会儿,还是摇了摇头。 陈慧没再征求他的意见,把他拉过来,给他穿上了那件棉衣,大小正合身,又厚又软,一定很保暖。 陈慧让李佳铭到镜子前照照,看看喜不喜欢。 李佳铭扭扭捏捏地走到大镜子前,转动着身体,前后左右看了一遍,忧郁的脸庞舒展了。 孩子笑了。 “是六十吧?”陈慧掏出钱包。 接待她的那个店员一愣,旋即笑了,说:“这件是品牌的,二百三。” “怎么变成二百三了?”陈慧也愣了,握着钱的手刚伸出去,又缩了回来,指指一个架子上面的标价牌,“那不是写着六十吗?” 那个店员走到那个架子前,拍拍搭在架子上面的衣服说:“这些是六十。” 又拍拍挂在下面的衣服,“这些可不是六十,都有标价呢。” 陈慧为难了。 二百三,肯定不是羽绒服,更不是这个牌子的羽绒服,应该就是普通的棉衣,这个价钱着实有点贵了。 那个店员又说:“我们这是专卖店!” 李佳铭闻言,赶忙脱下那件棉衣,搭在那个架子上。 陈慧走过去,从那件棉衣里面的兜子里掏出标牌,建议零售价果然是230,牌子却不是这个大品牌。 “这不是羽绒服吧?”她问。 店员又笑了,说:“二百三能买到羽绒服吗?我们这可是大品牌!” 她的笑,套用大文豪的一句话来形容,就是“仿佛嗤笑法国人不知道拿破仑,美国人不知道华盛顿似的”,令陈慧很不舒服。 陈慧严肃地看着她,后者索性把头颅高高地扬起,显示出她做为这家品牌店店员的优越感。 陈慧想转身离开,但刚才孩子的笑,让她很受触动,那是一种阴云中的阳光,沼泽中的希望,她愿意为这个笑买单。 但花二百三买一件普通的棉衣,怎么说也有点不值。 她给九哥买棉衣,一般也不过一百二三,质量未必不如这个,也是知名品牌的。 况且,她假如花了这个钱,岂不是让这个小人得志的店员正中下怀吗? 陈慧很了解这些人,这些人也很了解顾客的心理,她们常常用这种狗眼看人低的激将辞令,促成一单又一单的生意。 你以为你打肿脸充胖子,很爽很过瘾,其实你就是个大傻x,掉进了人家的陷阱。 “不是羽绒服,这个价格偏贵一些。”陈慧说。 “哦,那你就去别处买便宜的吧,”那个店员拉下了脸,把那件棉衣穿在衣架上,挂回到原来的地方,口气里已明显带着鄙夷,动作也明显带着逐客的意思,“别用廉价的眼光,看我们店的东西,根本就不在一个档次上!” “你什么意思?”陈慧定定地看着那个店员,“谁是廉价的?” 那个店员自以为是的一语双关,被陈慧揭穿,有点心虚,但还是嘴硬地说:“我是说,廉价市场的东西,不能和我们的东西比,没别的意思,你要是非往自己身上联想,我也没办法。” 陈慧真想给这个不知天高地厚的家伙狠狠上一课,但碍于孩子在场,还是忍住了。 这时,等不上两人出去的张律师走了进来,看到气氛不和谐,问陈慧怎么了,陈慧低声将事情的经过说了一遍。 张律师环顾了一圈店内,走到那个架子前,摘下那件棉衣,问:“是这件吗?” 陈慧点了点头。 张律师干咳两声,鼓鼓勇气,叫道:“美女,这件衣服多少钱?” 那个店员已走开了,头也不回地说:“二百三,刚才不是说了嘛!” “你这件不是羽绒服吧?”张律师又问。 “这个价,你还想买我们的羽绒服?”店员料到这笔买卖做不成了,也不留情面了,“你们还是去别处转转吧,说不定能捡到便宜货!” “这也不是你们店的牌子啊!”张律师翻出那件棉衣里面的标牌看着。 “不是这个牌子,也是高档货!” “那你们就违法了!”张律师又干咳了两声,指着墙上的一行广告语,字正腔圆地说,“你们那里写得清清楚楚,‘百分之百羽绒,假一赔十’,但这件衣服的标牌上却写的是‘百分之百丝棉”,这就涉嫌虚假宣传了。” 顿了顿,又干咳两声,“还有,你们的招牌名字和售卖产品不符,而且没有醒目的书面提示,这就涉嫌商业欺诈了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,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,应该给予消费者三倍赔偿。”